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章程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第十一屆全國理事會會議部分修改,2024年8月2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名稱為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全國對外友協”。英譯名為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簡稱“CPAFFC”。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全面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外交思想,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本會的工作宗旨是:增進人民友誼、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
第四條 貫徹執(zhí)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對標中國式現代化目標任務,圍繞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主線,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式的民間外交工作,在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廣交深交朋友,促進中外人民相知相親,營造良好國際環(huán)境,服務國家發(fā)展大局和總體外交全局。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條 開展中外民間友好交往,組織人員互訪,舉辦紀念慶典,倡議和主辦研討會、洽談會、論壇等交流活動,增進與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發(fā)展友誼。
第六條 推動國際合作,建立交流機制,搭建合作平臺,促進中外雙方在經濟、科技、人才等多領域的務實合作,為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fā)展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第七條 組織開展中外民間文化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促進中外文明交流互鑒,加深了解和友誼。
第八條 負責指導、協調、管理、服務我國同外國建立和發(fā)展友好城市關系的工作,推動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與合作。作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聯合組織的成員,代表中國地方政府參與國際合作。
第九條 作為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具有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廣泛參與聯合國的事務,積極參加其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流活動,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聲音。
第十條 發(fā)展中外民間友好力量,建立對不同地區(qū)和國家的友協團體,聯系各國對華友好人士、組織和社會團體,向為民間友好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人士和地方政府授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友誼獎”“中外友好杰出貢獻獎”“人民友好使者”“友好城市杰出貢獻獎”等表彰獎項。
第十一條 通過民間渠道和方式支持和聲援各國人民爭取國家發(fā)展、社會進步、維護主權和安全的正義斗爭。
第十二條 開展其他有關中國人民同各國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全國理事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會員包括同民間外交工作相關性較強的中央和國家機關、群團和社會組織、企業(yè)、文教機構、智庫、媒體及地方友協。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應遵守本會章程,為實現本會宗旨而承擔一定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民間外交活動,并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在國際交往方面的服務。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分別推薦代表,稱理事代表,組成全國理事會。擔任理事代表為職務行為,如理事代表的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動,所在會員單位應另行推舉代表,并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十六條 理事代表如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給本會事業(yè)造成損失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終止其理事代表資格。
第四章 機 構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每屆任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全國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根據形勢發(fā)展和工作需要修改章程;
(三)選舉常務理事會等領導機構;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各省級友協主要負責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全國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全國理事會職權,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臨時會議或其他適當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可決定組成人員的個別調整。常務理事會設副秘書長1名。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負責主持日常工作。會長會議負責籌備下一屆全國理事會會議,可決定臨時召集全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決定增補、變更會員單位和理事代表,并提請下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所轄的市、區(qū)、縣,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對外友好協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市、區(qū)、縣對外友協在業(yè)務工作上接受上一級對外友協的指導。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助;
(二)政府資助。
第六章 會 徽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徽由梅花圖案和文字“友好”、“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CPAFFC”組成。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和紀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會徽應當按照規(guī)定制作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國理事會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